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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聲請人即債 李婉瑜務人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權人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相對人即債 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博丞代 理 人 張少洋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5**-**Q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10年9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E**-***9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20年4月出廠,下稱B車)各乙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300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存款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存款3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8,235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其中A車,車齡逾15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B車,車齡近6年,殘餘價值過低,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華南銀行存款1元、中信銀行存款3元,均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8,235元,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9,357元(即依115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兆豐銀行存款1,3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