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 李功皓務人代 理 人 薛政宏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查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