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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 張明欽務人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對人即債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名下財產處理情形詳如附表所示,無有可供分配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

土地 屏東縣○○鄉○○段地號482號、491號等2筆土地,選任管理人變價,但歷經四次變價均無人應買,流標底價已低於公告現值3分之1,因認已無繼續變價實益。 其他土地 屏東縣○○鄉○○段地號500、1116、1117、1139、1140、1167、1174、1179、1181號等9筆土地,早於105年已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00萬元,遠高於公告現值,經核無清算價值。 未保存登記建物 民國62年1月起課之位於車城鄉射寮路公同共有房屋,因價值低,且僅有房屋稅籍,無耗費成本訴訟分割變價之價值。 西元2009年出廠汽車 債務人稱已遺失,提出報案單,且該車設定有動產231萬元之動產擔保,不予處分。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