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 陳嘉雄 住○○市○鎮區○○街00號務人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6月2日函,就開始清算程序當時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凱基人壽2份保險契約,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加計其中一份凱基人壽利害關係人以債務人名義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