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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 戴鈺媛務人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3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股票變價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