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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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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7號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3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股票變價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1月18日具狀表示其債權係就學貸款,是來自全體納稅人的錢,與一般信用貸款不同,主張應較其他普通債權多受分配等語,惟查,就學貸款並無特別法授予優先債權性質,僅屬普通債權,法院並無裁量權可就同屬普通債權人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予特別優惠,且該主張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重要原則「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權」有違,因此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主張顯屬無稽,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