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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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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10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新光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回之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