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 陳慧英務人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10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新光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回之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