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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李佳蓁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經本院撤銷變更要保人之行為後回復原狀),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投保紀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223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240,36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