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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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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設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3號21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明清執行清算事件,債務人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聲請本院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安聯人壽保單(保單號碼PL00000000)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現年67歲,罹患左側中大腦動脈阻塞,致右側肢體無力,及部分語言認知功能受損,屬中度身心障礙者,無業,除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新台幣(下同)5,722元,其餘生活費居有賴配偶及長子資助或負擔,為維持其生活所需,請求准予裁定擴張安聯人壽保單(保單號碼PL00000000)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等語。

二、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1.經查,債務人罹患左側中大腦動脈阻塞,致右側肢體無力,及部分語言認知功能受損,行走需助行器協助,日常生活需人協助,無業,且本件前置協商調解無法親自到院等情,除本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617號卷內筆錄之外,尚有債務人陳報狀,新高醫院114年4月9日診斷證明書,該院114年7月9日新高管字第1140036號函在卷可證,堪認屬實。

2.鑑於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僅有國民年金5,772元,遠遠低於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為1萬9,248元,食衣住行等大部分費用仰賴家人資助,而安聯人壽保單(保單號碼PL00000000)除解約金約16萬元,尚包括重大疾病及失能等保障,在斟酌債務人之健康生活狀況,可預見之收入與必要支出後,確屬債務人當前健康狀態下合理基本生活所必須,本院因此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