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 姚蔚萍務人代 理 人 李淑妃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相對人即債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3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現金新台幣(下同)5萬7,648元,債務人已繳納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