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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40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0186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李標輝(歿)債 務 人 紀李玉𥽋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周李彩月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朝卿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勝雄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村藤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桂花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標明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三寶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李素玲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崇銘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國誥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淑娟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淑如即李標輝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淑琪即李標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補正下列事項:㈠李標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死亡,債權人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若其繼承人中有死亡者,請補正同上述事項;㈡另債權人狀載游李素玲、李崇銘、李國誥為李標輝之繼承人,惟李輝雄於88年1月12日死亡,早於被繼承人李標輝,依法該三人並無代位繼承權,請債權人確認是否更正,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