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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49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9019號債 權 人 吳棋崴債 務 人 許榮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優質人資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