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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60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0147號債 權 人 吳旻豪債 務 人 鄭琇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有限責任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附設臺北市私立員工子女幼兒園,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