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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62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2967號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債 務 人 順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禮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惟債務人公司址設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