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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65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5381號債 權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債 務 人 陳慧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陳慧美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