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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1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172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曲翠娟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債 務 人 張桂英 住花蓮縣花蓮市民光44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址設於花蓮縣花蓮市民光448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