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4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4227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賴啓忠相 對 人 何陳阿耳即何葉阿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