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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5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5764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蘇永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蘇永傳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後,執行其薪資與存款債權,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蘇永傳設籍於台南市中西區,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