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6705號債 權 人 全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0○0號設高雄巿鳳山區中崙二路574巷26號2樓法定代理人 陳皇安 住○○市○○區○○街000○0號
住○○○○○區○○○路000巷00號2樓債 務 人 蔡翰源 住○○市○區○○路000○0號10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妮娜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桃園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南投縣○里鎮○○路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