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5123號債 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沈揚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康慈容住同上債 務 人 鄭佳佳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又查債務人於永康大灣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