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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5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54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至2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代 理 人 邱慶琳 住○○市○○區○○○路000號6樓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振森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振忠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投保等資料,然相對人均設籍高雄市左營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