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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5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5687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

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 務 人 林美雀即黃林美雀(民國113年8月19日死亡)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2日聲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業於113年8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