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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7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7022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代 理 人 郭建志 住○○○○○區○○○路00號債 務 人 李志君(歿)

住○○市○○區○○街00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 務 人 謝素月 住○○市○鎮區○○○○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 務 人 劉美智 住○○市○鎮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