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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9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992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靜美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仙慧、葉志堅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仙慧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薪資債權及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