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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2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2093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兆廷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相 對 人 戴節芳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屏東縣,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