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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2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2609號聲 請 人 陳惠柔 住○○市○○區○○○路000巷00號相 對 人 張志綮 住○○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查無相對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相對人住所位於桃園市,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