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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2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2473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代 理 人 楊富傑 住○○市○○區○○○路0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志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本院債務人洪志男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本院債務人與債權人所聲請之債務人非屬同一人,依法不得併案執行,且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雲林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