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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曹瑜珊相 對 人 邱江隆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8年6月22日向案外人曹洪幸枝借用新台幣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嗣聲請人經分割繼承移轉該不動產,並於民國103年9月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後金 0408 36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74 後金段0408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26.8 二層:36.36 騎樓:9.57 合計:72.73 全部 前金二街5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