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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 請 人 周坤道相 對 人 郭何麗珠

劉易昀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郭威宏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郭何麗珠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邀案外人郭威宏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相對人劉易昀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邀案外人郭威宏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3月起即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瑞隆 三 563-15 73 全部 相對人郭何麗珠所有 2 高雄 前鎮 憲德 二 26 4,898.89 10000分 之24 相對人劉易昀所有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566 瑞隆段三小段563-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34.64 二層:49.04 三層:49.04 四層:49.04 騎樓:14.4 合計:196.16 全部 相對人郭何麗珠所有 瑞北路141號 備註: 2 343 憲德段二小段2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六層:73.67 合計:73.67 陽台:7.83 雨遮:1.77 全部 相對人劉易昀所有 光華三路231號6樓 共有部分:憲德段二小段668建號,21,459.4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2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