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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 請 人 劉金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婕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二、案外人王嘉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