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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21號聲 請 人 曾基國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何旭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增列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裁定核定聲請人第三審律師酬金 4萬元),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