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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韻媫相 對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等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相對人等三人起訴,迭經本院民國(下同)10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終由最高法院以 114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駁回兩造之第三審上訴,本件訴訟遂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號諭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聯捷公司、台南公司、大苗栗公司、大眾公司依序負擔45%、3%、7%、45%;關於反訴部分,由聯捷公司負擔」,因本件本訴兩造所支出之本訴訴訟費用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801,026元(含相對人等三人所繳納之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各122,264元、183,396元、170,196元、156,690元暨聲請人於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案件所支付之第三審上訴費用 168,480元),則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本件聲請人於本訴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60,462元【計算式:801,026×45%=360,4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聲請人於本訴中僅繳納 168,480元,遠少於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故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自不得求償於相對人等三人。惟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提起反訴時繳納之裁判費350,640元自得依前開判決所示全部求償於相對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