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172號聲 請 人 劉貴源相 對 人 陳美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美貞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 113年度雄簡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因相對人未提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210元,有本院司法規費收據 計乙份在卷可稽。是以,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本件相對人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2,2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