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714號異 議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新農果菜生產合作社即相 對 人法定代理人 陳冠圳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黃張鳳琴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