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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824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法定代理人 陳正倫相 對 人 德港科技開發洋行法定代理人 歐炳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部分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駁回,全案已告終結。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已遵期提出。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第一審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800元,預納裁判費14,761元(包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補徵裁判費14,261元)。經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部分1,156,800元,敗訴部分為231,000元,僅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為聲請人敗訴未據以提起上訴之範圍即231,000元,該部分之裁判費2,457元【計算式:14,761元×231,000/1,387,800元=2,4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係聲請人敗訴未上訴而先行確定,該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而第一審未先行確定部分之裁判費即為12,304元【計算式:14,761元-2,457元=12,304元】;又就第二審裁判費部分,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1,156,800元提起上訴,該部分業經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相對人費用計算書誤載為26,606元,且所載上訴標的金額亦誤載為1,387,800元,亦未提出單據,故以原卷內所附資料為準),則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所示之分擔比例計算,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即1,552元【計算式:(12,304元+18,726元)×5/100=1,5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負擔即29,478元【計算式:(12,304元+18,726元)-1,552元=29,478元】。縱上所述,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009元【計算式:2,457元+1,552元=4,009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9,478元,扣除相對人自行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752元【計算式:29,478元-18,726元=10,752元】,並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費用計算書所載支出金屬中心鑑定費38,500元,惟依所附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作委託單所示非為訴訟繫屬中所生費用,而為訴訟繫屬前兩造工程中所衍生交付符合履約標準之文件,且亦非法院所囑託鑑定,核非進行訴訟程序所必需支出之費用,爰不予列入,附此敘明。

四、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