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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代 理 人 温芷萱相 對 人 波菲廣告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伊民國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新臺幣(下同)1萬3,851元、暫繳核定利息17元及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度為分配盈餘申報。相對人為一人公司,並業於114年1月14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相對人並無申報清算人就任、亦無指定代理人之紀錄,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許家榮已於112年7月22日死亡,許家榮之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相對人已無法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清算人,為利於伊辦理稅務之稽徵及執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項,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准予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而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明定:「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即同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聲請費用,及第20條所規定超過應徵收程序費用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謂「費用」,係指法院應徵收之程序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等而言。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屬於清算人因執行清算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示由法院核定鑑定人之報酬,屬於鑑定人因執行法院指派之鑑定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二者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故法院認定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而相對人業經廢止登記,且唯一股東兼董事許家榮已於112年7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稅查詢情形表、滯報通知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許家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許家榮之繼承系統表及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資料及章程、清算人/臨時管理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65頁),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為處理相對人未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等相關事務,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然依前聲請人所述,可知相對人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

理公司業務,許家榮之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而無適宜之親屬可資選任擔任清算人,且聲請人亦建議選任會計師、律師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惟相對人名下查無財產資料,112年度所得總計為117元乙節,有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至51頁),難認如由專業人士擔任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目前仍具有支付清算人報酬之能力,是為免相對人將來無法負擔清算人報酬致清算人遭受損害,自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然聲請人自陳:有關預納清算人之報酬及其他相對費用,因相對人並無財產支付,伊亦無編列預算預納清算人以為支應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前揭說明,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