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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張正文相 對 人 波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ucharczyk Michal Pawel吉米皓

住ul. Wreczycka 000/000, Czestochowa 00-000, Poland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王佳慧會計師(鈞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出資新臺幣(下同)3729元,原占相對人登記資本總額2萬4859元之15%,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Kucharczyk Michal Pawel吉米皓(下稱吉米皓)自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現金增資後,聲請人出資額仍占相對人登記資本總額36萬3345元之1.026%,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身分要件。聲請人已2年未收受相對人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增資討論會議紀錄等資料,吉米皓亦未向股東即聲請人報告說明業務經營情形、帳目、資產、盈虧等公司營運狀況,迄今未分派任何股利盈餘與聲請人,究有無營業獲利或虧損未明,有加以查明之必要。然經聲請人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前揭資料,相對人及其委託之戴東益記帳士均拒不提供,其後更對聲請人傳送之訊息不讀不回,影響聲請人之股東權益甚鉅,嗣經聲請人取得相對人113年財務報表後,認有400萬股東往來不實之情形。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112、113年確實有獲利,但因之前有虧損要填補,沒有分紅。復聲請人已經收到相關資料,113年度總分類帳所載之還股東款400萬元,係吉米皓一整年都有借款給相對人,所以在年底時做調整分錄,詳細金額要再確認。又相對人不同意本件聲請,因聲請人跟相對人同產業,怕會有一些利益衝突。如果依照法規需要提供給聲請人的會提供,但如果要進一步的詳細資料就不同意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揆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㈠相對人之資本總額原為2萬4859元,經113年6月5日辦理現金

增資33萬8486元後,資本總額為36萬3345元,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股東,繼續持有1%以上出資額3729元迄今已逾6個月以上,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在卷可稽(見本院司卷第35至41、49至53頁)。職是,聲請人以少數股東地位聲請選派檢查人,符合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身分資格,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2年未提出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增資討論會議紀錄與聲請人,且就聲請人質詢公司營業情形,請求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亦置若罔聞,無從得知公司究有無營業獲利或虧損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司卷第19至30、75至87頁),相對人亦願意提供公司法規定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供聲請人查閱(見本院司卷第71頁),僅以聲請人已收到相關資料,不同意再提供進一步詳細資料為辯,然聲請人稱僅收受相對人113年財務報表,未收到相關股東分紅及該年度總分類帳所列還股東款400萬元之依據,經本院發函命相對人提出前揭還股東款400萬元之原始憑證或匯款資料迄今仍未提出,更稱借還款詳細金額要再確認云云,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及財產情形確有令股東即聲請人產生疑慮之情事,是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

㈢相對人另稱聲請人與伊同產業,提供相關資料與聲請人怕會

有利益衝突等語,惟請求法院選派檢查人係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乃正當行使權利,檢查人本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當可適時保障其餘股東權利,且聲請人之聲請檢查範圍,僅限稽核公司帳目及財產,若公司財務制度健全,執行業務均適法,應不致因檢查人之查核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自難論此聲請內容,有何同產業利益衝突之情事,相對人復未釋明本件聲請有何影響相對人營運之具體疑慮,實無從為有利於相對人之推論。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就此即有容忍之義務。

五、本件經函詢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後,該會推薦王佳慧會計師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有該公會115年1月5日(26)高市會字第1150000013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審酌王佳慧會計師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現任鈞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曾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組長、總信食品有限公司會計經理,具備會計專業及實務經驗,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且為第三人所推薦,具獨立超然特性,當能適時維護、保障各股東之權益,認應足以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王佳慧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資料供檢查,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情事,本院得依檢查人之報告,依公司法第110條第4項對相對人為裁罰。

六、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編號 檢查項目 1 波德有限公司112、113年度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獲利及撥補虧損數額、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註)及其原始憑證。 2 波德有限公司與股東Kucharczyk Michal Pawel吉米皓之往來明細(尤其是總分類帳所載還股東款400萬元)、傳票、發生原因以及相關法律憑證(如契約、票據、借據)。 3 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