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代 理 人 黃鈺真相 對 人 皇鼎貿易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鼎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皇鼎貿易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並請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若干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另因相對人公司業已廢止,如本院選任律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貴局前於本院114年度司字第26號案件已表示無編列預算繳納清算人費用以為支應,則目前是否有編列預算可供墊付清算人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若限期命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