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蘇士恒律師即那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那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