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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號抗 告 人 寶城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4 月23 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