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廖國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