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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全事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異 議 人 許世甫相 對 人 許英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及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移送本院裁定,經核上開規定均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其請求之債權原因事實,顯無理由,且異議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39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之財產均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現在價值不斐,依鑑價報告足以抵償全部之債務,異議人並無陷於無資力之可能,亦無因此逃避債務、移往遠方之必要,難謂有假扣押之原因,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並請求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雖有不足,惟其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即應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又假扣押為保全程序,而非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債權人固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但其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則非保全程序所應為實體上之審認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6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如已為相當之釋明,即難謂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或供擔保無法補釋明之不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0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四、經查,相對人就其請求之原因,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地價稅及房屋稅繳納證明等為證(見原裁定卷第11至50頁),難謂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全未釋明。異議人雖稱:相對人就其請求之債權原因事實,顯無理由云云,然假扣押為保全程序,而非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相對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非保全程序所應為實體上之審認判斷,已如前述,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足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堪認已就請求之原因為釋明,縱釋明雖有不足,亦經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又相對人關於假扣押之原因,亦主張:異議人所有之系爭土地業經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可見異議人名下財產無法或不足清償相對人之債權等語,並提出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之拍賣通知等為證(見原裁定卷第67至69頁),本院審酌異議人之財產既經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則異議人名下財產確有無法或不足清償相對人債權之可能,且異議人否認相對人對其有債權存在而無意清償,其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亦無法排除,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準此,相對人已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釋明尚有不足,惟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裁定自得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為有理由,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異議。

六、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