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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全事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8號異 議 人 白兆蓓相 對 人 胡孫彪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90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月10日送達異議人(原審卷第39頁),異議人於同年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未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程序上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聲請暨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子甲○○於114年8月4日下午1時10分13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明誠二西向東行駛至河堤路口時,同向行使之相對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重型機車自左側超越甲○○後向右偏,致車上負載物碰撞甲○○之左手,造成甲○○機車失控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嚴重腦水腫、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而甲○○現仍昏迷中,縱然甦醒,所受損害亦達千萬以上,非一般受薪階級可負擔,且相對人雖主動來電3次,但異議人請其與律師聯繫相關賠償、調解事宜,相對人均未為之,以相對人無積極處理之態度,難認其日後有依判決履行之可能,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 條第1 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致瀕臨無資力狀態,或有移往遠地、逃匿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而有債務不履行情事,除非就其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認為其現存之整體財產價值與所欠債權價額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外,尚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要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假扣押原因之責(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

462 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562 號裁判意旨參照)。至所謂釋明則係指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得即時進行調查之證據,並使法院形成薄弱心證而相信大概如此而言。

四、經查:㈠異議人主張相對人駕車未禮讓直行車,貿然左轉碰撞甲○○所

騎乘之機車,致甲○○倒地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出負分析研判表、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刑事告訴狀,堪認異議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已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為相當之釋明。

㈡異議人就本件假扣押原因所提上開物證,至多僅敘明其因本

件事故傷勢嚴重,及向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等。異議人雖主張本件事故發生迄今已有數月,相對人並未依其指示聯絡賠償事宜等語,然此非得遽認相對人有規避債務或脫產之意圖。又相對人曾多次聯絡異議人,相對人所聲請保全之債權金額僅為50萬元,按其所述相對人薪資至少達每月7萬5,600元,相對人收入並非無法實現此債權,此外,異議人並未就相對人有何相對人有前揭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不當處分現存之既有財產,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並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自難認異議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並未盡其釋明之義務,自無從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而應駁回其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原處分裁定駁回異議人此部分假扣押聲請,並無違誤。聲明異議意旨指原處分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