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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全事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1號異 議 人 蔡金鐘相 對 人 王欣慧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65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異議人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異議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或將之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及異議費用各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114年度司裁全字第659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6月16日送達異議人(送達證書見司裁全卷第33頁),異議人於同月24日具狀聲明異議,未逾10日法定不變期間,故應由本院依前揭規定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原裁定,審理異議有無理由。

二、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為異議人之前弟媳,前於109年6月間向異議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異議人已陸續匯款至相對人指定之帳戶,兩造並約定分10期清償,其後相對人另於109年11月間再向異議人借款10萬元,合計借款金額達510萬元,詎相對人遲遲不還款,經催討亦置之不理。又相對人並無穩定工作,其名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鼓山區美術東七街8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復已設定第一、二順位4,704萬元、1,200萬元,所餘財產價值甚低,一旦出售取得買賣價金,即可瞬間提領脫產,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實有扣押之必要,若認異議人之釋明尚有不足,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原裁定遽予否准容有違誤,爰依法提出異議,求予廢棄原裁定,並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51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再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

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四、經查:㈠就假扣押請求部分:

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510萬元,迄未清償乙節,業據其提出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回條、支票、存款憑條等件為證(見司裁全卷第11-21頁),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㈡就假扣押原因部分:

異議人復主張相對人屢受催告仍拒不還款,且近期已委託仲介售屋等節,亦據其提出對話紀錄、房仲網站截圖等件為證(見司裁全卷第25至30頁)。經核上開房仲網站刊登內容,系爭房地之出售價格達1億2,980萬元,固已高於系爭房地所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然審酌相對人一旦將系爭房地予以出售處分,雖取得相當對價,然金錢流動不若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須辦理登記,復因易於處分及藏匿,強制執行時難以查悉其所在,則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欲出售系爭房地,而有不當減少或隱匿財產之情事,並將致其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非無據,縱異議人對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尚有不足,然其既非全無釋明,復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准許。

㈢再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乃為

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因不當假扣押受有損害而設,即備供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經審酌異議人聲請假扣押之請求金額及本案訴訟可能之審理期間,並衡以目前社會環境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認異議人聲請假扣押擔保金以17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併酌定相對人為異議人供擔保或將之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爰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併予敘明。

三、結論: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麗 文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