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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全事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1號抗 告 人 王欣慧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金鐘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