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盧韋之
方鴻英李文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