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杰、林俊宏、林洺慧、王相雅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