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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旻峰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