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88號聲 請 人 林明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聲請保全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保全程序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扣押處分,然未表明究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而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