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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委任狀,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0-07